對將報廢汽車出售、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,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,由機關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;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、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、“五大總成”以及其他零配件,未向機關報告,擅自拆解、改裝、拼裝、倒賣的,由機關依法沒收汽車、“五大總成”以及其他零配件,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