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汽車報廢標準,汽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或者使用年限10年的,應當報廢。達到使用年限且“汽車”性能仍符合臺灣相關規定的,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的延期手續。該規定在鼓勵技術進步、節約 資源、保護環境、提高蒸汽利用效率、履行公平責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,也符合國情和實際。